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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漳州校区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BW5 2016-05-0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区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校区道路交通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经申报的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禁止驶入校区。公安部门、保卫部勤务、后勤物业维修用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除外。
第二章 在校行驶车辆的申报
第三条 校区对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实行申请申报制度。申请人必须是在校师生、职工及居住在校区的教工家属。车辆向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保卫部申报并悬挂统一的校区通行号牌后方可在校区内行驶。
第四条 申请人应填写《厦门大学漳州校区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入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一)燃油摩托车
1.驾驶证;
2.行驶证;
3.申请人身份证;
4.申请人身份证明(教工工作牌或学生证;教职工家属申请者提供户口簿、结婚证等)。
(二)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1.车辆购置证明和合格证;
2.申请人身份证;
3.申请人身份证明(教工工作牌或学生证;教职工家属申请者提供户口簿、结婚证等)。
第五条 车辆申报的有效期为一学年,申请人每年秋季开学后的两周内应及时向保卫部重新备案。
第六条 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经申报后统一悬挂由保卫部核发的校区通行号牌。车辆号牌应当安装在车辆显著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三章 车辆通行与停放
第七条 高峰限行。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交通高峰时段只允许在嘉庚大道、南强路、自强大道、南洋路、南光路以及敬贤路等外围道路行驶。保卫部勤务车辆、后勤物业维修车辆不受限行时间和路段的限制。交通高峰管制时段如下:
上午7:40 - 8:00 9:40-10:00 11:40-12:00
下午14:10 -14:30 16:10-16:30 18:10-18:30
第八条 就近停放。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区后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园区门口、办公室内、教学楼连廊等处,应就近有序停放在以下区域:
(一)校区北门宾馆东侧停车场;
(二)风雨球场南、北侧;
(三)若谷园区停车场;
(四)学生活动中心楼东侧;
(五)人文楼西侧;
(六)玉兰广场停车处;
(七)生化主楼北侧;
(八)水上音乐广场东侧停车场;
(九)主楼群二号楼一楼架空层停车场(2019年起停用);
(十)图书馆两侧停车处;
(十一)校区南门南侧停车场;
(十二)南区食堂西侧空地;
(十三)敬贤园区停车场。
第四章安全与管理措施
第九条 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校区交通管理规定:
(一)严格遵守校区限速20公里/小时的规定,严禁超速、超载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禁止鸣喇叭。
(二)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驾驶员应佩戴安全头盔。
(三)夜间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大风、雨、雾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并按规定使用远近光灯。
(四)服从校区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十条 申请人禁止将燃油摩托车转借给其他无驾驶资质的人员在校区使用,一经发现,禁止其车辆进入校区。
第十一条 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在校区提供的规定区域使用充电设施,禁止在教学办公场所、住宅园区私拉电线充电。
第十二条 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并造成恶劣影响者,由保卫部进行相关处理并上报厦门大学漳州校区管委会或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汽车参照《厦门大学漳州校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厦门大学漳州校区管委会办公室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办公室
201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