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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作者:  2015-03-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院的消防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消防管理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由院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及各分院、系、部等单位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院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院的消防管理工作,由院保卫部负责检查、指导及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各分院、系、部等单位及部门(包括其它二级单位及驻校单位)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由其管理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预防与监督

第六条         学院在重大节假日前及寒、暑假前进行全校区的消防安全检查,各单位应在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重点部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每月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各项检查都需做好检查记录。

第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提高本单位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做到“三懂、三会”。三懂即懂消防安全基本常识、懂消防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三会即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

第八条         消防设备由各单位检查管理,保卫部负责管理检查公关场所的消防器材。

第九条         必须爱护消防器材、设备,严禁私自使用、破坏。各单位需保证所管理的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有效。

第十条         必须保证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处的畅通,不得堵塞、占用楼梯、楼道。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存储、运输必须符合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禁止私拉电线、禁止使用违章电器。学生宿舍应根据规定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后勤部门需定期对电器线路进行检测,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 校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放飞孔明灯。

第十四条 校区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在设计施工前   向学院保卫部备案。如达到申报标准的工程须依法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及相关法规的单位及个人,学院保卫部将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相关单位及个人需要在要求时间内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的单位及个人,由学院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处理决定,情节严重者,报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内各单位、各驻校单位及个人。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出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大学嘉庚学保卫部   

二○一四年三月四日